孩子,不是父母的財產   撰/楊襄恆

近期虐童案頻傳,舉凡蘆洲肉圓至台南女童、五星品質幼稚園等震驚社會,加害人管教方式與手段,致身上大大小小新舊傷痕讓人不忍直視,更遑論兒童內心創傷程度,顯然已逾越一般人之合理管教。惟加害人等皆以管教兒童作為權利,並有將兒女視為私產恣意打罵之錯誤觀念。

一、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身心虐待

1. 關於「身心虐待」,法院實務認為是指對兒童及少年身體或心理,施予非意外性、不可忍受之傷害或痛苦而言。

2. 我又不是故意摔他的?

   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,未明文行為人就身心虐待需以故意為限。所以,加害人就算是輕忽大意的過失行為,如果已然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,且其嚴重性並不亞於故意之傷害行為,亦屬兒童虐待(宜蘭107619判決意旨參照)。

二、適用對象:兒童,指未滿12歲之人;少年,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。

三、合理管教非身心虐待

1. 肉圓沒加辣,合理管教賞巴掌、扭脖子?

    衛福部建議就以下綜合思考:家長管教動機、態度、是否具威嚇、孩子可否預見違規後果、家長對孩子違規反應、管教結果。

2. 因為她很愛鬧,持木條毆打1歲半女童管教?

     法院實務亦認處罰,需在合理管教且必要範圍內;若懲罰方式,是在身、心烙下傷害或恐懼之陰影,逾越「合理管教」,足以影響兒童身心發展,實已達「身心虐待」之程度。

3. 又民法賦予父母懲戒權,父母懲戒時,應按子女之家庭環境、性別、年齡、健康及性格、過錯之輕重等情狀定其程度,並考量懲戒手段是否適合於教育之目的,注意懲戒程度輕重與手段間是否相當(台北10437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
處置:故意傷害達身心虐待程度者,除觸犯刑法傷害罪外,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更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,且處以罰鍰;若係家庭成員,尚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。

孩子並非父母財產,管教應適切為之。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認有虐待情形得向法院聲請保護安置、選定或改定監護人;及醫院、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機制協防;另民眾可使用113保護專線進行通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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